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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laohei
    2017-04-13 10:49:00   转载

  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    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
    近一段时间以来,周边房价出现了较大幅度上涨,同时,也出现了部分不法开发商违规预售、哄抬房价现象,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。为了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,切实维护广大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,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通告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区实际,现就依法查处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    一、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遵守下列规定
    (一)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的,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,不得以认购、预订、排号、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、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。
    (二)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的,不得设立销售场所(含咨询中心、接待中心、展示中心等),不得通过报纸、电视、广播、网络、户外媒体、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,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。
    (三)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的,应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、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、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、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、预售方案、一房一价等相关资料。
    (四)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的,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,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,明码标价对外销售。
    二、关于对商品房违法预售有关问题的处理
    (五)未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和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销售房屋的,如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集资诈骗罪、合同诈骗罪、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的,由区公安局依法查处。 
    (六)已取得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和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,尚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,以认购、预订、排号、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、预付款预售房屋的,属违法预售行为,由区住建局依法查处。
    (七)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,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经营的(含网络平台),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。
    (八)已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,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明码标价或进行价格欺诈的,由区发改局依法查处。
    (九)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在报纸、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、网络媒体、户外媒体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的,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,违法广告全部下架。
  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、围挡、传单等违法广告,由乡镇政府依法取缔或强制拆除。
    (十)未取得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》设立销售场所(含咨询中心、接待中心、展示中心等)的,由乡镇政府予以关闭。
   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手续的销售场所(含咨询中心、接待中心、展示中心)等建筑物,由乡镇政府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封或拆除。
    (十一)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商品房、发布不具备销售条件商品房信息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,由区住建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。
    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,依法加强商品房市场的监管,对违规企业依法查处,记入企业信用档案;对存在风险隐患的,进行公开曝光。
    三、对商品房违法预售行为的监督举报
    任何以收取定金、意向金等变相销售“五证”不全商品房都是违法行为,属非法交易,购买此类房屋不受法律保护,由此出现的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,希望广大市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不轻信、不传播、不参与各种房地产违法项目的宣传及预售活动,同时对违法预售行为予以监督,共同维护我区房产市场秩序。

    举报电话:
  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:82281097
  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:82012319
  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:82012662
    区公安局:82182538
    区发展改革局:82100542
   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  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    2017年4月6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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